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司法保护基地 湖北法院构建环境司法新模式

27.05.2021  16:25

近日,石首市、洪湖市、汉川市三个基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挂牌。同时,一批司法保护基地在省内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揭牌,这标志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司法保护基地”的环境司法新模式在我省法院逐步推开。



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门机构,是做好环资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下发《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全省设立有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即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性质的案件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没有设立环资庭的中院要专门指定一个审判庭或审判团队负责辖区内的环资案件;辖区内有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基层法院,要专门指定一个审判庭或审判团队负责辖区内环资案件的审理工作。


今年初,经省法院呈报,省委编办批复在10个基层法院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子。目前,丹江口市、赤壁市、恩施市、广水市、石首市、洪湖市、汉川市等基层法院所属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已陆续运行。


省法院以此为契机,指导基层法院配强审判力量、明确职责范围,探索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建立环境司法宣传、案件执行等长效机制。目前,已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川汈汊湖国家湿地公园等处,共设立37个司法保护基地,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需求,把基地打造成“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裁判的执行场所。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表示,同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司法保护基地建设,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搭建了平台。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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