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需赡养 孝亲敬老不能忘

14.10.2020  17:43

近日,十堰市郧西法院审理了一起76岁偏瘫老母亲要求自己三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纠纷案件。

尹奶奶与丈夫郭爷爷(已病故)生育了郭玉、郭学、郭友三个子女。 

2017年1月,尹奶奶与三个子女因赡养纠纷法院提起过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尹奶奶与三个子女达成协议,约定自2017年3月起由三个子女按月轮流照顾尹奶奶,医药费由三个子女按比例负担。

今年7月,尹奶奶因病导致偏瘫后,生活不能自理,三子女也未再按照协议约定轮流照顾尹奶奶,尹奶奶再次诉诸法院,要求三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庭审调查查明,尹奶奶在三子女家各居住一个月后,之后一直由郭友照顾,郭玉、郭学辩称因他们居住在县城,老母亲年事已高,不愿意改变生活环境,拒绝到自己家里居住,并非儿女不尽赡养义务,请求法庭主持调解,制定合理的赡养方案。

鉴于尹奶奶身体偏瘫,轮流赡养会给老人生活带来不便,而且尹奶奶明确要求随次子郭友共同生活,主审法官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和个人意愿提出了调解建议,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但就赡养费的给付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主持调解过程中,轮椅上的尹奶奶多次因为体力不支低头伏案,见此情景,承办法官对三个子女进行了释法析理的同时,予以批评教育,孝亲敬老既是为人子女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既是法律要求的,也是每位老人期盼的。在承办法官有理有据的引导中,三子女与老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尹某莲随郭友共同生活并照顾其日常生活,郭学、郭玉自今年9月起分别支付700元赡养费……郭玉、郭学当庭给付了母亲9月份的赡养费。

夫孝,德之本也”。短短三年,年过古稀的老母亲两次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纵使生活有再多的压力和困难,也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借口。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若赡养义务需要依靠法律强制力得到保障,家庭如何和睦?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

  来源:郧西法院 责任编辑:陈群安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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