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重视消费者权益 商贩拒不退货将挨四十鞭

27.05.2016  16:15

(法制晚报讯 记者陈隽情)古人买东西会遭遇假货吗?会遇到黑心商贩吗?这当然是有的。对于这一点,各朝各代都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惩治措施。从一些散见的法令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自古有之,黑心商贩也从来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太平广记》中,辑录有隋唐五代书籍《启颜录》中的一篇《酒肆》云:“隋时,数人入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冒伪劣酒,便一起逗趣说酒里掺水的事。

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坊,其他各朝各代有没有制假造假的现象呢?当然有,五代有卖假药的药铺,北宋还有专门批发假货的集贸市场。

读纪晓岚写的《阅微草堂笔记》,有几个关于假货的故事。

一件事是纪晓岚买罗小华墨。这墨看上去“漆匣黯敝,真旧物也”,可是买回去一用,居然是泥抟的,染以黑色,还带了一层白霜,利利索索地把纪晓岚骗了。

另一件事是买蜡烛。纪晓岚赶考,买了几支蜡烛,回到寓所怎么也点不着,仔细一看,原来也是泥做的,外面涂了一层羊脂。

纪晓岚的从兄万周,一天晚上见灯下有吆喝叫卖烤鸭的,买了一只回去,竟然也是泥做的。这鸭子的肉已被吃尽,只剩下鸭头、鸭脖子、鸭脚和一副完整的骨架。骨架里搪上泥,外面糊上纸,染成烤鸭的颜色,再涂上油,灯下难分真假。

纪晓岚家的奴仆赵平,曾以二千钱买了一双皮靴。自以为买合适了,沾沾自喜。有一天下雨,赵平穿着皮靴出门,光着脚回来了。原来那靴子的腰是乌油高丽纸做的,揉出了皱纹,貌似皮子。靴子底则是破棉花粘糊的,再用布绷好。

对商贩坑害百姓利益的事情,官府是否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答案自然是:NO!在保护古代的消费者权益方面,官府有三大招等着对付那些不法商贩呢!

第1招——管

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到行会投诉

宋代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程度,在《东京梦华录》、《水浒传》、《金瓶梅》等作品中,我们都能看到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周密在其所著《武林旧事》里,追忆了南宋都城临安的城市状况,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如米市、肉市、菜市、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等。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袁氏世范·处己》)有的商贩甚至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宋朝奸商可以说俯拾皆是。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都城纪胜·诸行》)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作用比较类似于现在的行业协会。

第2招——退

三天内因质量问题

不给退货便可报官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还有退货的制度规定。《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

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第3招——罚   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最高判绞刑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时是严禁的,《关市令》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还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话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唐朝时,颁布《关市令》,规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市场上的度量衡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到宋元明清时,这项制度更加细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将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市场食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出售的食品质量。唐朝时市场已十分繁荣。唐都城长安划分有专门商业区,设置有官员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并明确规定:不可食用的肉类必须迅速焚烧处理,若出售后他人因食用而致健康严重受损者,销售者将受到徒一年之刑,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则处以绞刑。由此可见,出售有毒有害食物之人在唐代将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古代政府对于盐、茶等物的产品质量也加以规定,宋、明、清三朝的法律中均有关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盐及茶行为的规定:“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对于制造、贩卖假茶者,规定“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

另外,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古代也有比较先进的法律条款加以管理。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后来的元明清也大多借鉴了唐宋的做法。由此可见,历朝历代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惩的方式。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