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与生俱来 不应有任何附加条件

01.08.2014  13:31

  随着2014年秋季小学入学时间的临近,关于教育与计划生育捆绑的讨论在国内各大贴吧、论坛随处可见,家长们是参与讨论的主要群体之一。

  今年7月10日,国家卫计委关于禁止计生政策与升学落户挂钩的表态,给家长们带来了希望。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仍然要求适龄儿童入学时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义务教育法》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以任何理由侵犯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都是不对的。”

  记者查询《义务教育法》发现,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义务教育法》并没有规定适龄儿童入学需要有什么条件,受教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不应该把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

  熊丙奇认为,社会抚养费、结扎证明等,与教育问题是两码事。“莫把父母的责任落到孩子的教育问题上。”熊丙奇说,“如果孩子得不到教育,将来可能会给社会带来麻烦,而这些麻烦通通需要社会买单,增加了社会的运营成本。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刘海峰也认为,“一个孩子如果不能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对其成长、生活、发展都将产生消极影响,进而对整个社会构成负面影响”。

  熊丙奇表示,教育与计划生育“松绑”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他认为,地方教育部门自己设置门槛,让适龄儿童没有入学保障,是违背《义务教育法》的,应该被追究责任。“不论是什么原因,孩子的受教育权不可侵犯。教育与计划生育是两码事,不应该混为一谈。

  “从近几年我国的人口情况来看,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人口出生率大大下降,已经低于人口正常更替的水平。”刘海峰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已经在作出调整,相应的教育政策也应该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