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01.01.2015  03:39

国发〔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财 政 部

  按照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对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无法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财政风险,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因此,必须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目标。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总体目标是通过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借鉴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做法,吸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有关国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2.坚持继承发展,注重改革创新。积极吸收近年来完善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以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中取得的经验,注重制度创新,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行成本,促进政府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3.坚持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促进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满足各有关方面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的需求,进一步增强政府透明度。
  4.做好总体规划,稳妥有序推进。科学合理设计改革总体框架和目标,指导改革有序推进。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先行试点,由易到难,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推进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在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增强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夯实政府财务报告核算基础,为中长期财政发展、宏观调控和政府信用评级服务。
  (二)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三)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以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为基础,采用科学方法,系统分析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成本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水平。充分利用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识别和管理财政风险,更好地加强政府预算、资产和绩效管理,并将政府财务状况作为评价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四、具体内容
  (一)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
  1.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基本准则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事项。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2.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科目设置要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预算会计科目应准确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等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科目应全面准确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
  3.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应当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编制要求、报送流程、数据质量审查、职责分工等作出规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应当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和财务信息分析的具体方法等作出规定。
  4.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制度。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应当对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政府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应当对政府财务报告公开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程序、时间要求、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二)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1.清查核实资产负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清查核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代表政府管理的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国有资产、应收税款等资产,按规定界定产权归属、开展价值评估;分类清查核实部门负债情况。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负债统一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
  2.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各单位应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内,按时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各部门应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
  3.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部门财务报告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接受审计。
  4.报送并公开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5.加强部门财务分析。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加强对资产状况、债务风险、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促进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管理有机衔接。
  (三)编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1.清查核实财政直接管理的资产负债。财政部门要清查核实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国际组织和企业的出资人权益;代表政府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其他政府债务以及或有债务。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负债统一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
  2.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合并各部门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3.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接受审计。
  4.报送并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依法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5.应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分析政府财务状况、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五、配套措施
  (一)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为推进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修订完善相关财务制度。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决算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决算报表体系,侧重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与政府财务报告有机衔接。
  (四)优化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覆盖政府财政管理业务全流程的一体化信息系统,不断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内部控制。按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机制,设置充足的财务会计管理岗位,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内部控制,保证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合规。
   六、实施步骤
  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涉及面广,技术性、政策性、敏感性较强,宜逐步推进。政府会计规则尚未全面建立之前,在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编制出反映一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开展政府信用评级等提供信息支撑。与此同时,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审计、公开机制和分析应用体系,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一)2014—2015年工作。
  1.组建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2.修订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3.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4.研究起草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5.制定发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
  6.开展政府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工作。
  7.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8.开展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
  (二)2016—2017年工作。
  1.制定发布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2.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
  3.研究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
  (三)2018—2020年工作。
  1.制定发布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
  3.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
  4.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5.研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
  6.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
  7.制定发布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公开制度。
   七、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财政部要抓紧制定政府会计准则、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等,修订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审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财务报告信息,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监督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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