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05.06.2015  14:38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制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督促检查各处室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各处室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各处室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

  第五条 厅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处室和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处室和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各处室和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部和厅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厅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类国土资源规划;

  (三)有关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四)厅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五)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

  (七)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八)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

  (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厅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办事制度、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电话等;

  (十一)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

  (十二)厅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部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属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和单位按照厅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主办处室和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可根据需要以厅政务大厅电子大屏幕和电子触摸屏、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处室和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和单位在起草公文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处室和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和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是否公开。

  (二)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和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处室和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主办处室和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处室和单位提请厅领导审定是否予以公开。

  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1〕92号)要求办理。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处室和单位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厅办公室、政务大厅和信息中心负责受理。受理后,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转办分送。对在信访事项中含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由厅信访处转办公室分办。

  (二)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发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厅公文流转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审签。

  第十七条 政务大厅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政务大厅代为填写《申请表》。

  政务大厅应当对《申请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本人签名;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所需信息用途;

  (五)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等书面或门户网站提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如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可视为有效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主办处室和单位负责告之补充《申请表》内容。

  第十八条 厅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由主办处室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厅领导同意后,起草延期答复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政务大厅应当自收到申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请提交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申请表》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受理;

  (二)《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主办单位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申请。

  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应当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主办处室和单位:

  (一)属于厅制作的政府信息,转送制作该信息的处室和单位;政府信息由多个单位制作的,转送牵头制作该信息的处室和单位;

  (二)不属于厅制作的政府信息,但属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按照职能转送有关单位;

  (三)对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由厅公开办提出办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主办处室和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照厅公文运转程序,起草统一格式的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经本处室和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转厅办公室审核,送厅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并送厅领导审签。

  第二十三条 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主办处室和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

  (五)申请内容属于厅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厅档案室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对不予公开的申请应注明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对回复意见如有异议,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等。

  第二十五条 对疑难、复杂、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处室和单位可提请厅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进行会商。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中存在下列情况,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主办处室和单位可以不作重复答复,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

  (三)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处室和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主办处室和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厅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如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由主办处室和单位填写《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档案借阅登记表》,经主办处室和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处室和单位办理借阅手续,对申请人查阅资料进行全程监督并提供服务。申请人如需对查阅资料进行复制、摘录、拍照,主办处室和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部有关规定办理。查阅后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材料交还厅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 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获取和产生的相关资料,并定期交送厅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条 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厅公开办确定答复和应诉主办处室和单位。

  因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内容、方式不服,以及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或未履行答复义务,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由主办处室和单位办理答复和应诉。

  第三十二条 主办处室和单位起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答复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后,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厅领导审签后,在法定时限内报送答复书、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行政诉讼应诉处室和单位应当确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应诉和办理有关协调联络事宜。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和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本处室和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厅公开办。厅公开办负责起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厅公开办对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各处室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篡改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和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