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发放的养老保险费 能否税前扣除

16.09.2014  18:49

        问:我公司是一小型加工企业,现有临时工若干名,想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但有人提出已在外单位参保想自己缴费的要求,公司图省事,直接以工资名义现金发放了养老保险费。这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养老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综上所述,只有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才能在税前扣除,没有上缴至国家主管部门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对于支付给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养老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过,该公司可以本单位名义去缴纳养老保险,凭社保局开具缴纳保险的票据入账,进行税前抵扣。


  (湖北省老河口市国税局  梁志国)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