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6.11.2014  19:14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建立统一、完整、清晰的地方税收执法依据体系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依法治税。因此,我局组织对2013年12月31日前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列出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此背景下,我局起草了《公告》并对外发布。 

  二、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因此,此次清理仅包含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含内部管理文件、工作要求、个案批复,转发上级文件及文件标题虽无“转发”字样,但内容实为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省局新制定内容的文件。 

  三、此次清理结果是什么? 

  此次清理共列出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96份,有效的以其他部门文号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9份,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21份(均注明了失效的条款内容)。 

  四、未列入目录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如何?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有效和部分有效目录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失效,省局转发上级文件按上级文件的效力执行。个案批复若需在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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