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18条”送来及时雨 力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27.06.2014  10:19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谢玲 徐啸寒 实习生邓龙 通讯员宋欣然 陈维

  湖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18条措施,力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昨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根据这18条措施,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等等。

  今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43万,达到历史峰值。截至本月23日,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69.1%,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通知》的出台将为应届高校毕业生送去“及时雨”。

   参加创业培训

  最高享1200元补贴

  根据18条措施,各高校将把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全过程,普遍开设创业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管理。

  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和高校将加强衔接,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使每一名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800-12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高校要把就业状况、就业质量和创业情况作为学校考核重要内容,今年起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毕业生开网店

  可享小额担保贷款

  选择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与此同时,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另外,高校毕业生在湖北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创办小微企业

  满足条件可享减税

  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政策期限内,给予每户每年9600元的税收减免。

  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按规定可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减半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型微型企业

  吸纳毕业生可减税

  湖北省鼓励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吸纳登记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标准来抵减应纳税额。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可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见习编辑: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