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政府出台《办法》着力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9.04.2015  21:21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近日,英山县政府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征收标准,参照新的《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和《英山县征地补偿标准管理办法》执行,在项目用地报批上,从今年3月1日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须到位作为土地征收的必备条件,缺少乡镇政府社保资格审核意见、人社部门社保手续审查意见和财政部门社保资金到账凭证的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确保新上项目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将新征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享受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人社部门具体承办失地农民缴费标准及待遇核定、参保手续办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征缴,按标准足额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统一划转人社部门社保资金专户进行统筹管理,确保独立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