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明细表

26.12.2014  20:13

湖北省科技厅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明细表

 

适用范围: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培训概念: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培训费类别

经费概念

定额标准(元/人天)

具体要求

报销要求

备      注

分  额

总额(按培训天数分段计算,培训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其他要求

15天≥天数≥1天

30天≥天数>15天

天数>30天

培训费

住宿费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150

350

280

245

——

1.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总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2.严禁安排公款旅游;严禁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3.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4.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

  5.其他讲课人员讲课费参照执行。

报销清单:

1.培训通知;

2.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3.授课费签收单;

4.原始明细单据;

5.电子结算单;

6.相关发票;

具体要求:

1.总额为开支上限,各费用间可调剂使用;总额内据实报销。

2.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3.授课费、小额零星外的培训费用,应采取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1.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含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执行;

2.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3.厅直各单位每年2月1日前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厅系统每年3月1日前向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报送。

4.厅直各单位每年2月28日前上报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含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厅系统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报送。

伙食费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100

——

场地费

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70

——

讲课费

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讲课费在定额内支出(税后):

副高级≤1000元/半天

正高级≤2000元/半天

院士级及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半天

资料费

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30

——

交通费

用于接送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

其他费用

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