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双微平台”管理座谈会的通知

27.02.2015  19:41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网上服务能力和网络舆情应对水平,树立农业部门的良好形象,我厅已于去年底开通了“湖北农业”微信和微博,目前,“双微平台”已进入初级运行阶段。为了加强“双微平台”管理,提高“湖北农业”微信微博的影响力,经厅领导同意,决定召开一次“双微平台”管理座谈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和地点

  2015年3月6日上午8:30-11:00,厅机关二楼会议室。

   二、 参加人员

  厅办公室、科教处、市场信息处、政策法规处、种植业处、经作处、农安办、宣传中心、畜牧兽医局办公室、水产局办公室、农机局综合处、能源办、经管局负责人,长江云集团有关工作人员。

   三、 座谈内容

  1、 讨论《湖北农业厅门户网站和“双微平台”管理办法》(见附件)

  2、 就如何办好“双微平台”建言献策,重点就栏目设置、内容遴选、扩大影响等方面提建议。

   四、 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指定人员就会议内容进行认真准备,确保在座谈会上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建议须提供文字材料。参加座谈会人员名单请于3月4日前报厅办公室。(联系人:梅香生,电话:027-87740121)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湖北省农业厅

   门户网站和“双微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农业厅门户网站(www.hbagri. gov.cn)和官方微信(“湖北农业”公众订阅号)微博(腾讯“湖北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下称“双微平台”)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农业信息网”和“双微平台”是全厅信息公开、回应关切、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平台,是信息化条件下密切联系群众、履行职责的桥梁和载体。

  第三条 网站平台信息内容建设及维护原则: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更新,加强互动;注重实效,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湖北农业信息网”和“双微平台”进行管理及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的厅门户网站和“双微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并确定一位负责人主持协调工作,定期研究网站及“双微平台”信息内容建设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安排落实信息提供任务,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报送等工作。网站和“双微平台”管理员负责信息审核、发布、备案、回复及重大信息上报等。

  第六条 湖北农村信息宣传中心负责相关技术支持,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信息发布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和转载。

  第九条 发布信息主要范围包括:政务信息、农业政策、农业科技、市场信息、咨询投诉、办事指南、农事指导、政民互动等。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要科学合理提出信息发布栏目或专题,提高发布时效,对60日以上无信息更新的栏目或专题要及时归并或关闭。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发布的信息要明确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信息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做到图文并茂。

  第十二条 在网站发布一般性行业信息,由成员单位的信息员收集、整理,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登录后台直接发布;重大和敏感信息由厅办公室网站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在网站上发布。在“双微平台”发布的政务信息,由成员单位的信息员收集、整理,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厅办公室确定的平台管理员核准后发布,重大和敏感信息需经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领导批准后,报管理员发布。

  第十三条 管理员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密码或相关信息。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关切,提供农业信息服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员单位,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布信息及时,主动性强,信息质量优,抓住工作重点,提高单位形象和知名度,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

  (二)对厅门户网站和“双微平台”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给予批评:

  (一)对信息发布、更新、维护工作重视不够,虽指定专门人员但其未尽职责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改进的。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2.影响省农业厅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