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单位、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差旅费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委机关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及《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卫生计生办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处室和直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要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要经处室和直管单位负责人审批,如实填写《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务出差审批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除特殊情况并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外,原则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标准如下:
1、厅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2、处级及处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Z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3、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4、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确实由于路途较远或事情紧急而又乘车不便需坐出租车的,由出差人员在出租车票上注明事由及线路区段,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报销。
(三)厅级干部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干部职工出差用车,应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集体活动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往返机场和车站鼓励乘坐机场大巴或地铁。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出差之前应填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乘坐飞机申请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报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审批后作为报销依据。
(五)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出差人员住宿标准
1、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委机关和直管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定点饭店的详细信息,可以进入互联网“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www.hotel.gov.cn)。
2、住宿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及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省内出差的,厅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处及处以下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标准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四)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的、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补助费。
(五)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法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开支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须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十一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委机关报销其费用:
1、未经审批擅自出差发生的费用;
2、不符合条件又未经批准乘坐火车软席、飞机的;
3、擅自改变出差路线增加的费用;
4、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委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