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因公临 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

29.12.2014  18:24
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 年6 月30 日 (政务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计生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编制、任务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培训团组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根据全省卫生计生中心任务和国家对外关系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控制并降低出访总量的要求科学制定。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坚持以任务为导向。委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全省卫生计生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结合工作需要提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提交委党组会或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报省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选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岗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 第三章 量化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按省统一规定,对因工作需要出国执行公务的委领导1个任期内因公出国不超过2次或2年内因公出国不超过1次。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县处级以下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原则上每3年不超过1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出访次数。 上述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厅局级人员每两年,处级以下人员每三年可以享受一次因公出国待遇,不得据此轮流出国。分管外事工作的委领导、委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根据任务需要安排。 第十条 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团组人员构成应当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国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出访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二条 上述出访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应邀出国规定。出国须有外方业务对口的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当与出国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收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四条 严格团组公务活动。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 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出访团组不得随意改变已经批准的出访日程、路线及行程等。严禁变相公款旅游,或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出国团组应当客随主便,礼宾应当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尊重对方安排,不得提出过高要求。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应当勤俭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未经事先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七条 严格出国证照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执行公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要妥善保管证照,回国后7 天内应将证照交委对外交流合作处统一保管或注销。已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出访的,持证人应将所持证照及时上交。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人员,所持因公证照由单位交委对外交流合作处统一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 第五章 双跨团组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双跨团组)。双跨团组是指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的人员参加的出国团组。双跨团组应当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 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具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仅限于同一系统,并须事先请具有外事审批权的组团单位向我委发送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中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在我委征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团。 第二十条 我委因工作需要组织双跨团组,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复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确需组织地方人员参团的,仅限于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但不得指定具体人员,并须事先征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人员不得参加除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以外的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公司、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组织的出国团组。 第六章 培训团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全省卫生人才培养规划或计划,制定因公出国培训团组年度计划,经委领导审签后报省外国专家局审定。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培训团组只能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内完成其培训任务,在外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1天,每个团组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25人,且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时间必须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双跨培训团组时,仅限于组织委机关和具有人事隶属关系的直属单位的人员,以及本系统内有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一级单位的人员参团。 第二十五条 培训团组在回国1个月内,须向委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交书面团组培训报告和个人出国总结。 第七章 出国审批 第二十六条 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报省政府审批。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所在处室或单位向省卫生计生委或委领导书面请示,送委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经委领导审定后,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在报名参团之前,由所在处室或单位向省卫生计生委或委领导书面报参团申请,经委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团。 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的人员出国执行培训任务,由所在处室或单位向省卫生计生委或委领导提出申请,由委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经委领导审定后,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手续的条件和要求: (一)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请示件或公函; 2、人员名单; 3、日程安排; 4、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5、本级财政及单位财务审核意见(党政机关人员提供); 6、派出单位及所在市(州)外办意见。 (二)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确认审批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请示件或公函; 2、征求意见函; 3、任务通知书; 4、任务批件及名单; 5、本级财政及单位财务审核意见(党政机关人员提供)。 (三)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人员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政审时,首先在委对外交流合作处办理登记,再报委人事处进行政治审查,经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签发政审批件。 因公临时出国(境)政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1、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2、委对外交流合作处登记证明;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署意见)。 (四)办理因公护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国任务批件;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件; 3、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出国人员申请办理因公护照还应提交以下批件和证明材料: 1、参加中央、国家部门组团的,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和确认件; 2、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须提供外交部或有关部门的批件; 3、出国培训人员,须提供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的审批、审核件。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外侨办《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 号)规定将出访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财务部门根据出访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对出访任务逐一进行经费审核,对无出访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和人员,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加强对出访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认真审核相关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的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条 如出国经费系外国企业或机构的捐赠资助,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捐赠资助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纳入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和监察部门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盈利性质、是否涉嫌商务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关。 第三十二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责任制。团长应当了解出国管理基本政策、外事纪律,明确出国目的和任务,协助组团单位做好行前教育。在外严格按照批准的日程进行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延长在外时间或进行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活动,对团组内人员有违纪行为要进行阻止,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组团单位、派出单位或有关纪检部门报告。在外因工作需要须延长停留时间的,要事先征得组团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在回国7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与国内或驻外使领馆联系,必要时可终止行程,提前回国。出国团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服从团长的领导和安排。如团长有明显违纪行为,应予提醒和反对,如无法阻止,应当及时向组团部门或有关纪检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制度。除执行特殊任务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在内部局域网或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有关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收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委对外交流合作处。委对外交流合作处要及时收集整理团组出访报告,并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省政府外侨事务办公室分别报告半年和全年出访成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出访成果跟踪落实责任制度,对出访中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明确负责落实的责任单位,加强跟踪督办,不断推进对外交流取得实效。 第三十六条 委对外交流合作处作为委机关、直管单位和直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和群众反映的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无预算或超标准报销出国费用等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会同人事和监察部门予以核查,一经查实要对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赴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的因公临时出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委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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