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包工头被判十个月

22.09.2015  15:51

3月17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一起结清工程款后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拥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悔恨不已,表示服判。据悉,此案是该县检察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提起公诉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据了解, 2012年10月31日,黄拥军在南漳县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一工程项目中分包部分工程,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黄拥军未与李家勇、范登喜、张传龙等19名农民工结算工资。2013年11月14日,建筑公司按合同付清了工程款项。同时,黄拥军书面承诺工人工资由其本人支付,与建筑公司无关。拿到了工程款后的被告人黄拥军却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奈之下,2013年12月3日起,李家勇、范登喜、张传龙等19名农民工向南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包工头黄拥军拖欠其劳动报酬。经南漳县人社局多次督促,黄拥军仍未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南漳县人社局在履行完相关法律程序后,将该案移送南漳县公安局。经网上追逃,黄拥军于2014年6月16日在襄城区卧龙镇落网。目前,黄拥军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已如数支付了李家勇、范登喜、张传龙等19名农民工123750元工资。

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拥军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予支付,鉴于其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如数支付了李家勇、范登喜、张传龙等19名农民工123750元工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故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