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理非法持有毒品案

21.10.2016  23:04

      因犯抢劫、抢夺罪被判刑出狱后铤而走险非法持有毒品,10月20日,柴某被南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20岁出头的柴某因犯抢劫、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柴某刑满释放。2016年4月29日11时许,南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柴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当日16时许,民警在襄阳市樊城长途汽车站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红色药丸31粒、白色晶体1大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测鉴定中心鉴定,从柴某处查获的红色药丸31粒、白色晶体1大袋共重68.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柴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柴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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