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宣判 涉案企业被处罚金10万元

29.06.2016  00:07

  记者27日获悉,十堰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日前宣判,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生产主管古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5000元。

  去年5月1日,十堰环境执法与监测人员在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直排电镀原液水。分析检测显示,该公司排出的电镀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值88.8mg/L,六价铬浓度值 80.4mg/L,锌浓度值11.7mg/L,均超出国家标准。由于该企业排放的重金属超标,涉嫌犯罪,环保部门依法将此案移交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古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生产主管人员,明知唯一负责操作污水处理设备人员不在,仍安排电镀生产,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今年2月,张湾区法院依法判决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饶扬灿、叶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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