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宣判——排污企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 生产主管领刑又处罚金

30.06.2016  01:37

  十堰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日前宣判,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生产主管古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5000元。

  2015年5月1日,市环境执法与监测人员放弃休息,兵分多路深入企业突击检查。10时许,执法人员在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污水处理站尚未运行,与污水处理站一墙之隔的围墙外侧正在直排电镀原液水。

  执法人员锁定证据后,依据新《环保法》对该公司作出10万元的罚款决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环保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经十堰市环境监测站分析科进行分析检测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查,该公司排出的电镀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值为88.8mg/L,六价铬浓度值为80.4mg/L,锌浓度值为11.7mg/L,均超出国家标准。

  由于该企业排放的重金属超标,涉嫌犯罪,环保部门依法将此案移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上午,被告单位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的被告人古某,安排工人潘某等人在厂房内,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而进行电镀生产,造成电镀废水非法外排。

  公诉机关认为,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古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生产主管,其行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

  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古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生产主管人员,明知唯一负责操作污水处理设备人员不在,却仍要从事电镀生产,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虽然其行为主观上属间接故意,仍构成污染环境罪。

  今年2月,张湾区法院依法判决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判决被告人古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5000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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