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推行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

29.12.2015  15:36
   为进一步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近日,我市制定了《十堰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方案》中将我市的抽查对象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抽查。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全市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一般排污单位被抽查数量;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一般排污单位被抽查数量。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和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采取抽查“双随机”机制,抽查企业的名单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负责现场监察的人员随机选取,同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考核中。

  此次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公仆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开启了我市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精细化监督管理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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