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今年环境立案查处30件

07.06.2016  20:49

  茅箭区丹江路兴旺汽车部件厂被政府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保部门对生产设施实施查封扣押,并移送公安机关;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6月2日上午,十堰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今年六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副局长鲍伟等参加新闻发布会。

  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打好补齐生态短板攻坚战的关键之年,为确保“十三五”环保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十堰环保局以“双随机”为主要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白天查与夜间查、现场检查与在线巡查等形式,开展了医疗废物专项整治、采矿及矿山企业执法检查、城区河道排污口集中排查、建设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执法检查活动,今年全市共检查企业1880家次,责令停止建设6家,责令改正企业61家,共立案查处30件,罚款金额60.9万元,实施查封扣押4件,移送行政拘留2件,移送入刑案2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4件,营造出从严执法高压态势。

  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 茅箭区丹江路兴旺汽车部件厂被政府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2016年3月14日,十堰市环保局茅箭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茅箭区丹江路兴旺汽车部件厂违反茅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5日下达的《关于关闭茅箭区丹江路兴旺汽车部件厂电镀生产线的决定》(茅政发【2014】8号)文件规定,擅自恢复生产,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通过现场采样监测,该厂排放废水中六价铬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限值54~98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3月28日,十堰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厂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十环封(扣)字【2016】001号),对生产设施实施查封扣押,并处罚款863.6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该厂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十堰联冠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2016年1月7日,十堰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十堰联冠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入大坪河。通过现场采样监测,该公司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3.2倍、4.4倍和11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十堰市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三:丹江口市丹赵路新城塑料回收加工厂违反环评审批制度案

  2015年12月4日,丹江口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丹江口市丹赵路新城塑料回收加工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3月25日,丹江口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厂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丹环查扣【2016】001号),对生产设施实施查封扣押。

   案例四: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郧西县城关垃圾处理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案

  2016年2月24日,郧西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止运行郧西县城关镇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备,部分渗滤液通过填埋区底部雨水管排入黄家河,造成水体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郧西县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246.3元。

   案例五: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郧西思源实验学校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案

  2016年3月4日,郧西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郧西思源实验学校项目在运输、倾倒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土石渣时,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发生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郧西县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案例六:郧阳区胡家营镇宇秀鑫坤新型材料砖厂违反环评审批制度案

  2016年3月18日,郧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郧阳区胡家营镇宇秀鑫坤新型材料砖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郧阳区环保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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