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家医院最多可设三家分院 且必须申请通过

09.04.2015  12:12

  昨日,记者从湖北省卫计委获悉,新修订的《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全省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限制医院“遍地开花”的现象,《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医疗机构原则上最多新增3个执业地点,且必须申请通过。

  《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和下放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3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专科医院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下放至市州。省级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不再要求在所在地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据介绍,今后除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由市(州)初审外,其他省级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向所在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意见。同时,《管理办法》强调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授权各市(州)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及制定乡(镇)、村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

  《管理办法》还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原则上最多可以新增三个执业地点;新增执业地点应按照设置医疗机构的标准进行申请;合并的医疗机构由第一名称发证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编辑:丁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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