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发布 救助对象扩大

08.01.2017  16:37

  对象扩大 由低保户扩大到五类困难群众

  病种覆盖 白血病精神病等重特大疾病纳入

  力度加大 个人承担的部分也能申请补助

  即时结算 出院时即可享受无需再多跑路

  昨日,从武汉市民政局获悉,《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将从现在的20万人扩大到30万人左右。

  市政府首次出台医疗救助办法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介绍,2005年11月武汉市出台《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主要分为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当时是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文件,为了加大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力度,今年我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首个《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医疗救助,包括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3种方式。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可以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

  2005年的医疗救助办法主要是低保户,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覆盖对象,由以前的单一针对低保对象,扩大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等五类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低收入困难对象,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指2016—2020年间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主要指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收入的2倍,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这五类救助对象涵盖了目前所有困难群众。”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说。

  医疗救助病种全覆盖

  2005年的医疗救助只限6种大病,2013年扩大到21类大病。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21类重特大疾病的病种限制,与全市大病保险并轨,取消病种限制,将所有病种均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医疗救助病种全覆盖。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透析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的自付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其他重症(慢性)疾病的自付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的自付合规部分,救助办法规定:

  一般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一般疾病而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6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对低收入困难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而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对低收入困难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当其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时,对超出1.5倍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对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参照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标准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新《办法》规定,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的,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未达到的认定为一般疾病。对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但属于危急重症且必须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因治疗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且不属于危急重症,又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出具医保分割单,对其因治疗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视作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按照个人负担费用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重点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应当免收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并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30%的优惠,对其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10%的优惠。

  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收其门诊挂号费、床位费。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对象,因发生急重危伤病且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符合疾病应急救助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

  对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捐助、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困难群众在出院结算时即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按照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救助金额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困难群众只需要交清扣除医疗救助金额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需要再多跑路去申请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介绍,医疗救助包括医中即时结算救助、医后救助等2种救助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以申请医中即时结算救助。救助对象可以凭身份证、社会救助证(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向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出院结算时只需结清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

  救助对象在未设置即时结算窗口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可按照办理医后程序救助:首先是申请,治疗终结后,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向其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填写《武汉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其次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随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新《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跨年度申请医后救助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医疗救助金额按照医疗机构结算时间计入其当年救助金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

  大病保险

  2013年,武汉市在基本医保基础上,率先推行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新农合

  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16年,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与赔付比例有所调整。

  工会大病救助

  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累计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已纳入工会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对每户困难职工家庭的医疗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支出部分,每年累计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职工医保

  现行武汉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而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

(责任编辑: 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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