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核发有关事项的通告

23.07.2015  18:34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服务性事项的办理,便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出口,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的核发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自2015年9月1日按照新制定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见附件)办理,9月1日前仍然参照《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2004】34号)执行。

  二、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企业应在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医疗器械出口备案,完成备案后到省局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核发。

  三、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至 邮箱[email protected] ,领取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时提供申报材料纸质版。

  工作联系人:陶楚萍                联系电话:027-87111552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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