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出方案应对医患纠纷 医责险明年底将部分覆盖

10.11.2014  12:26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陈媛 实习生寇芙蓉 通讯员甘艳 邱琼 王芳 曾晨

  出了医疗事故,患者或家属提出索赔要求,合情合理。但现实是,这样的要求有时难以如愿,于是医患双方陷入“持久战”,既耗时费力,又加剧了医患矛盾。如果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问题解决起来也许就会简便得多。

  近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联合出台《湖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

   患者看病死亡

   保险公司赔付

  55岁的张先生有15年的哮喘病史,去年12月,他因上腹部持续隐痛不适,到某医院作了胃镜检查和胃组织活检,诊断为胃体腺癌和胃窦溃疡。之后,他在接受CT增强检查时,哮喘突然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医院则认为诊疗符合常规。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地卫生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院方在检查前对患者的既往哮喘病史以及过敏史询问不仔细,导致患者在注射碘胺醇造影剂的过程中发生严重过敏并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过协商,院方一次性补偿患者家属24万元,并减免住院费欠费2809元。由于该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为20万元,因此该院实际只用赔付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