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猇亭区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

01.10.2015  14:37

按照《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宜市环发[2015]79号)文件要求,猇亭区环保局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明确了排污企业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建设、运行和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体责任。区环保局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站房、空调、水、电、气、照明、避雷、监测平台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了检查。

二是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现场端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排污企业做到污染物排放口建设规范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规范化,自动监测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的参数设置、信号传输及通信协议规范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维护规范化。督促自动监控设备老化或长期使用备机的排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或更换设备。

三是强化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对出现现场端设备因出现故障或不能长期稳定运行导致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及时督促相关排污企业限期进行维修改造或予以更换。

四是强化日常环境监管。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每月对辖区内所有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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