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办理指南

31.05.2014  00:32

事项名称: 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申请条件: 在湖北省范围内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区域气象观测站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12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2.正式书面申请; 3.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迁建经费落实证明文件; 4.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拟迁站址用地落实的证明文件; 5.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签署的迁建协议; 6.当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 市州气象局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气象局审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