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统化实质化效率化精细化的现代化司法维护正义

23.07.2021  14:57

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是重要法治力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促进司法向社区的延伸,以更加系统化、实质化、效率化和精细化的现代化司法维护正义。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实施。它立意强化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基性与关键性作用,强调不断提升基层基础层面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是重要法治力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促进司法向社区的延伸,以更加系统化、实质化、效率化和精细化的现代化司法维护正义。

首先,促进人民司法的系统化。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公共机制而言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纠纷化解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意见》强调要加强党对社会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全面领导,要建构党委领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和基层化解新格局,促进人民司法在党、政府和人民群体参与下,集中资源,凝聚力量,实现合力化解,使人民法院的功能和作用符合社会治理的共同目标和社会协同整体化与系统的需要。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突出基层和基础性建设,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和法治化。同时,要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法院司法本身的系统化,促进诉讼资源的分层、分段的合理配置,使纠纷解决更加亲民、便民、利民。要充分发挥司法解纷的规范化作用,通过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裁判定分止争,让矛盾在法院得到根本解决,从而为社会关系的健康、和谐、稳定与良善解决做好稳固的公权保障。对基层人民调解和社会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和法律帮助,促进社会化纠纷解决高质高效。还应通过个案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促进纠纷解决的社会化和发挥对诉源的治理作用,实现社会治理多层次、多元化和系统集成,促进人民司法社会治理功能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

其次,促进人民司法的实质化。现代国家治理的发展日益社会化,以往农耕时代“郡县治,天下安”的观念今天已不能适应社会集中和社会化发展的社区化特点,需要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乡镇街道和居民、村民集中居住地为社会互动管理空间与节点的社会载体,来实现更加人民性和社会化的公共治理。《意见》明确规定“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这就需要我们转变观念,找准定位,不断推进人民法院走向人民、走近社区、走入家庭,让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享受公共权力的制度化福祉。要把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推向新的境界和新的高度,真正让司法倾听民众的心声、疾苦和困难,通过诉讼规范地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让人民司法“一刻也不离开群众”。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纠纷化解功能,把人民司法放在社会治理的整体和系统中,科学应用,规范运行,实现“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分层化解和通过裁判说理解纷与案例引导的司法理性实践,促进纠纷在规则共识下得到口服心服的化解。同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保障人民权利,规范行政权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坚持以诉讼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严格依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作出公正裁判,实现人民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三,促进人民司法的效率化。社会的现代化不仅仅是人们生产生活的现代化,而且也体现在人们解决纠纷方式的现代化。当今世界是网络化数字化的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民司法的程序活动提供了新的程序方式和制度空间,从而极大地消除传统诉讼模式的缺陷与弱点,促进了人们解决相互性困境的方法与机会。人民司法应当充分运用好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开拓和提升司法的路径与方法,借助科学技术和网络系统实现司法资源、程序、场景和互动方式的优化与变革,真正以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努力贴近大众、融入民生,实现人民司法的透明、高效、便捷,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与纠纷,人民法院要把握时势,适应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化和细致化的社会趋势,不断促进人民司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把握纠纷解决与数字时代在司法程序与司法技术上的深度整合与融合特点,按照《意见》关于构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的要求,让人民司法真正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系统之中,实现更加科学、高效、便捷的法律保障与司法服务,建构具有基层基础性质和符合“两造对抗”之诉讼规律的“线上”与“线下”并举的数字化、公共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促进人民司法节省成本、增加便利,实践良法与善治的同构与同效。

第四,促进人民司法的精细化。人民是具体的,纠纷也是个性化的。法律应当是人民的权力,人民法院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具体的当事人和个案纠纷,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提供最适当的方案。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保障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安全,充分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与邻里的安宁,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和公平竞争,促进政府积极作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绿色发展和协同进步。同时,《意见》要求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充分自觉地维护乡镇和社区与居民们的和谐共治,通过依法制定和遵守乡规民约,实现思想道德引领,促进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互助合作。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乡镇社区的民意自治和民风民俗,最大限度地运用人民调解和乡贤劝导,促进纠纷的宜地、宜俗、宜情和宜人的妥当化解,让纠纷解决具有社会的务实性和与民意的契合性。真正让纠纷解决既符合法律,又深入人心,并获得大众的最大的社会认同。

总之,社区是每一个公民联系社会的互动之根,社区治则天下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百年征程开启的时刻,人民法院应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寻找人民司法在追求正义实践人民权利的道路上高质量发展的立足点和切入点,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格局、新境界和新空间,通过对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基层和基础性强化,实践对人民合法利益更充分、更全面和更便捷的公权保障和维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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