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全国劳模和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参加2017年休养活动的通知

23.07.2017  00:4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关心关爱劳模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领广大职工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全国总工会今年将组织5000名劳模休养,其中分配我省名额159名,为做好2017年我省全国劳模休养活动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休养活动的人员为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其中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低于60%(以下简称劳模)。休养对象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重点安排生产一线特别是劳动环境艰苦的劳模和在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近两年已经休养过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二、休养时间和地点     

1、7月16日至22日,组织8名工匠劳模赴全国总工会国际交流中心休养;

2、8月27日至9月2日,组织30名劳模赴全国总工会国际交流中心休养;

3、9月4日至10日,组织30名劳模赴全总北戴河疗养院休养;

4、9月18日至24日,组织名25劳模赴江西省总庐山工人休养院;

5、10月15日至21日,组织6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赴全国总工会国际交流中心休养;

6、10月23日至29日,组织30名劳模赴全总哈尔滨劳模技能交流基地休养; 

7、11月18日至24日,组织30名劳模赴全总厦门劳模疗休养中心休养。

三、休养费用

在职劳模参加休养按出勤对待,往返路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 由各级工会调查核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总工会审核批准后,往返路费由省总工会承担。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由全国总工会承担。

四、有关要求

1、组织劳模休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模的深切关怀,是工会组织服务劳模的工作品牌。各级工会要把劳模休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强化政治责任, 精心安排,认真组织,把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劳模的深切关怀落到实处。切实安排好劳模休养工作。

2、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休养劳模选派工作的准备上报工作,特别要做好劳模的年龄、比例、身份的甄别,不得安排其他人员(包括劳模的家属或随员)参加;要掌握劳模的身体健康状况,安排适合外出活动的劳模参加休养,65岁以上劳模原则上不参加休养;要教育引导劳模自觉做文明出行、勤俭节约、遵纪守规的模范,展示新时代劳模的良好精神风貌。

3、参加休养的劳模须携带荣誉奖章和居民身份证,少数民族劳模着民族服装,自觉服从安排。

4、各级工会须通知休养劳模自行前往当地售票点预订好往返火车票(车次见附件2中“建议车次”),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集中前往。乘飞机前往的,自行购票。休养劳模也可从当地直接前往休养地点,但须向省总工会报告车次或航班号及到达时间,以便与休养地衔接好接(送)站事宜。个别自行订票有困难的劳模,当地工会须帮助其预订好车票。

5、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时间和地点,认真做好申报工作。8月27日到全总国际交流中心休养劳模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电子版务必于8月11日前报送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邮箱:[email protected]),其它休养批次名单汇总表务必于休养出发前15天上报完毕。联系电话:027-88738045        027-88316916

附件:

1、劳模休养名额分配表

2、劳模休养报到时间表

3、劳模休养名单汇总表

4、劳模休养接待单位联系方式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7月 20日

 

关于组织全国劳模2017参加休养活动的通知(7.20定).doc

关于组织全国劳模2017参加休养活动的通知(7.pdf

2017年休养劳模名单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