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船舶工业用工的影响

26.04.2016  17:16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炮轰《劳动合同法”引起了社会的持续关注和热议,舆论导向也正在由“《劳动合同法》是否应当修改”向着“《劳动合同法》如何修改”的方向转变。笔者已将自己的观点写就成《<劳动合同法>修改之争:是“保护伞”还是“绊脚石”》一文,观点仅供参考。同时,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想再从我国船舶工业的视角,就《劳动合同法》修改可能对船舶工业用工产生的影响简单谈一谈看法。

  就地球的地理环境而言,船舶运输方式具有不可替代性,中国的地理和水资源环境同样符合这个命题。所以说,中国船舶工业的真正腾飞并未到来,未来的发展潜力巨大。但为何目前的船舶工业界却是一片哀鸿遍野、血流成河的惨状呢?我想这与船舶工业的发展周期、科技含量、产能规模、金融配套等因素相关。说白了,中国的船舶工业尚处在科技低端、竞争无序、盲目扩张、缺乏配套的“原始阶段”,一旦航运经济发展周期的低潮来临,首当其冲被秒杀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缺乏“靠山”的民营船企。这一点似乎与用工问题关系不大。

  运营一条船与造一条船在用工量方面的差异很大,比例超过了1:4。以一条万吨级别的散货船建造为例,一般建造周期为4个月,可吸纳30人在此期间充分就业,这充分说明了造船业在吸纳就业方面的优势和贡献。笔者在《<劳动合同法>修改之争:是“保护伞”还是“绊脚石”》一文中谈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分层适用”问题,这对中小船舶工业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如能朝着“分层适用”的方向修改,让中小(微)造船企业在用工和管理方面更趋灵活,再辅以促进船舶工业发展的特别法,必对中国船舶工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典型的用工方式,实现在雇用与使用的分离,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被派遣机构是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派遣机构即用人单位,是雇主,但并没有否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因为《劳动合同法》92条同时规定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实质上采用的是“双重劳动关系说”,但同时又是一种非典型的双重说。

  劳务派遣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来说减轻了压力,但仍未脱离承担责任的风险。2013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的遣用工形式进行了严格规范与限制,规定劳务派遣只作为一种临时性、补充性的用工方式的性质和特点。为此,一种叫“劳务外包”的新型用工形式应运而生。劳务派遣与外包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企业用工灵活性的限制;后者适用《合同法》,更多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志自由,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负责对劳动者的管理。更为重要的是,用工单位也无需对承担用工责任。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缓冲期,至2016年3月1日前,用工单位需将其派遣员工比例降至10%。现缓冲期已过。面对实际用人与法律规定的矛盾,企业各自发挥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全部转正不太可能,派遣又有比例限制,所以,大量派遣员工转为外包公司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外包一般应用于企业的非核心业务领域,如行政后勤。但实践中,企业以规避法律责任为目的,借服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用工之实,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义务随之被转嫁,从而引发了一些新的用工矛盾纠纷,“真派遣、假外包”现象必将进一步加剧。

  无疑,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于劳工权益的保护力度要大于劳务外包,但对用工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压力。按照最近的舆论导向,如果《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是按着“往企业有利的方向发展”,外包用工方式则会长期存在下去,无论劳动监察和司法实践如何努力,也不可能对现实用工情况造成太大的冲击。但如果《劳动合同法》坚持向劳动者保护方向倾斜的方向不变,以假外包形式的用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可能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从《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来看,国有船舶企业要好于民营船舶企业,大型船舶企业要好于中小(微)船舶企业。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在中小民营造船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不签订任何用工合同。这一点不仅仅在船企与劳动者之间,还包括船企与分包商之间。在此种情形下,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劳动者很难举证维权。用一位民营船企负责人的话说就是“有活干就不错了”。所以说,不管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分包,严岢的法律规定在面对生存问题时,都成了“浮云”。这一点是值得立法者深思!

  造成船舶工业现状的因素很多,问题的解决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船舶工业的大衰退似乎为  “去产能”创造了一个好时机。正应了狄更斯的那句“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经历了失望之冬,会不会迎来中国船舶工业的希望之春?恐怕这是《劳动合同法》不能承受之重!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