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族立法 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19.01.2015  15:45
      民族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具体体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成立30年来,自治县人大自觉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突出民族地域特色,在立法创新、立法为民上不懈追求,共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6件,民族立法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始终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前列。

突出重点,科学选题。30年来,自治县人大始终围绕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有关领域对法规的需求,满足本地方、本民族人民群众保护和行使合法权益的正当诉求。本着“三优先”原则,即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全局的立法选项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热点问题优先,亟待解决而又切实可行的难点问题优先,有针对性地选择符合自治地方实际的立法项目。“一届一个规划、一年一个项目”,统筹兼顾,尊重民意,既不盲目跟从,也不失地方特色,确保了民族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乡村公路条例》、《水电条例》、《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自治条例〉修正案》均开创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之先河,被全国人大民委作为范本在全国推广。《乡村公路条例》自1993年实施以来,新增乡村公路里程4535公里,在极大改善农村交通出行条件的同时,也把当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带入了快速发展的通道。

立法变通,彰显适用。“立法变通”是民族自治法规立法的灵魂。自治县人大以促进发展、促进自治为根本目的,围绕自治权的有效行使,灵活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尊重民族立法“三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寻求民族立法变通,充分展示了民族立法的民族性和特殊性。《无公害农产品条例》、《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水电条例》和《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具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的单行条例,在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层面都进行了大胆变通,解决了在严格审批管理和执法实践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既守住了青山绿水,又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为区域内生态环境的逐年改善建立起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监督实施,引领发展。立法的目的在于应用。近年来,自治县人大始终坚持每年选择一至两件单行条例,就其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一方面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督促执法部门整改落实,推动民族地方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另一方面通过专题调查,及时发现条例中部分条文本身存在的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与变化的客观形势相悖的问题,为条例的适时修订完善或废止做好准备,以确保民族立法始终保持质量上乘,始终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步,充分发挥民族立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县人大先后组织了8次执法检查、5次集中视察、4次专题调研,并于2002年组织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第二次修订于2013年启动,现已进入报送审批程序。该条例实施20年来,新增林地面积1.56万公顷,活立木蓄积从301万立方米上升至66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64.1%提升至80.86%。目前,尚在实施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普遍都已进行了至少一次修订和完善,其中《自治条例》已于2014年完成了第二次修改,现已颁布实施。(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谢先林)

责任编辑:丁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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