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工作的思考

31.10.2014  16:13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监督,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是形式上监督的多,实质上监督的少;对事监督的多,对人监督的少,且刚性监督措施运用的少,导致人大干部监督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在干部监督中重要作用,既是法律和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既是事关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措施。在新形势下加强人大的干部监督工作,已成为人大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必须认真研究,并着力突破。

第一,全面提高监督者的整体素质,增强人大干部监督的权威性。当前,人大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三种顾虑,一是担心与党委造成冲突,二是担心影响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三是被监督者的工作往往十分专业,担心人大监督弄不清实情,抓不住要害。这些因素导致人大对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不敢大胆运用。其实,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监督干部是完全一致的,加强人大监督不会削弱党对“一府两院”的领导,反而是在对干部的监督中起到“双保险”的作用。怕影响了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也许更多地源于个人情面、利益冲突等因素,人大要自觉摆正监督者的位置,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武装头脑,一切从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不徇私情,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尽职尽责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权,不能因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迁就甚至放纵那些不勤政廉政、不为民办事的干部。至于担心监督抓不住要害的问题,确实需要人大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各方面的必需人才,健全相关工作机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努力增强监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使人大干部监督工作经常化。人大要扭转对干部重任命、轻教育的倾向,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摆到重要位置。一是进行法制教育,使之正确树立法制意识。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岗中组织集中培训等形式,教育干部养成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好习惯,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强化法制观念,不能时有时无,时强时淡,也不能在一个岗位工作时有,在另一个岗位工作时没有,在这项工作上有,在那项工作上没有,在对别人的时候有,对自己的时候没有,而必须时时、事事、处处都要有法制意识。二是进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教育,使之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要通过集中颁发任命书,向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述职等形式,教育干部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群众和干部的关系是“主仆”关系、血肉关系、鱼水关系,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离开了人民群众,干部将一事无成,一无所有;如果心里没有群众,就是忘本;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就是变质;滥用手中的权力欺压群众,就是对党和人民的背叛。干部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各项工作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标准,多研究群众在想些什么,希望什么,反对什么,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多办一些得民心、顺民意的实事好事。三是进行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教育,使之自觉树立廉政意识。要正确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和警醒干部,特别是利用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使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权力、金钱、名利、美色、亲情面前强化自我约束,努力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的能力。

第三,抓住监督重点,拓宽监督范围,扩大人大干部监督的覆盖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选举和任命“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权力,当然应该把这些被选举任命的干部作为监督重点。在任前要加强对干部的考察了解,把好入口关,反对不明实情地举“糊涂手”,投“人情票”,防止任命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任中要对任命对象的工作进行视察了解,变事后检查为事前、事中监督,变被动防范为主动督查,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改正,避免由小缺点发展成大错误。人大在重点抓好对“一把手”监督的同时,也要不断拓宽监督范围。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落到实处,就应该包括监督那些执行法律法规和“一府两院”负责具体工作的干部。有人认为自己不由人大任免,就不受人大监督,犯了错误轮不到人大过问,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人大在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时,既要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也要抓好对一般干部的监督;既要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也要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既要抓好对人的监督,也要抓好对事的监督;既要抓好对执法执纪和掌管人、财、物等要害部门干部的监督,也要抓好对一般部门干部的监督,以扩大监督的覆盖面,消除监督的空白点,把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纳入人大监督视野之内。

第四,积极开展工作评议,不断探索人大干部监督的新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探索出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对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大在开展评议活动中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充分调动基层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采取自查和民主测评等方式有效,重点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和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等开展评议。在评议结果的处理上,要对群众所提批评和建议如实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让群众看到评议后实实在在的变化和效果,对评议优秀的干部要大力宣传表扬,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转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公开结果。

第五,大胆运用法律赋予的刚性手段,增强人大干部监督的影响力。当前,人大在实施监督中运用视察与调查、听取和审议报告等常规性手段进行监督的多,往往失之于“软”,而法律赋予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运用的很少甚至根本没用,有的只是在组织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出问题后才放一个“马后炮”,这与当前干部违法违纪事件出现频繁、群众惩治腐败要求强烈的实际不相符合。特别有少数领导干部手中有了权力却不知道珍惜,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而上级由于时空的距离不易监督,同级由于情面或共同利益不愿监督,下级由于地位较低不敢监督,形成了表面人人监督而实际无人监督的“真空点”,结果是伤害了干部,损害了事业,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就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既要放“马后炮”,又要打“雨前雷”,更要奏“席间曲”,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规避监督的干部,要大胆运用刚性手段,不论是谁,一督到底,决不手软。

第六,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努力提高人大干部监督实效性。人大监督虽然是最高形式的监督,但也要善于结合实际,同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以便于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要加强审计监督,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并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申诉、检举和控告,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具体工作情况,把其中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列为重点进行个案监督,加强有针对性的任后监督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大开展监督的具体事例,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进行大胆曝光,以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竹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徐东)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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