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登记报告 及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

27.05.2015  19:2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鄂食药监文[2014]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秩序,严肃查处销售假劣中药材及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29号)要求,现就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加强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流通环节质量溯源管理

  凡在我省销售和使用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必须从符合规定的、合法的渠道购进。所购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符合《中国药典》或《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2009年版)、《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9年版)等标准的要求,并按要求索取相应的资质证明、合法票据及该批次中药饮片的检验报告书,否则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

  二、建立中药材及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制度

  鼓励我省范围内销售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在销售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如实登记报告中药材及饮片销售相关信息,接受登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政务网站上开辟“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信息登记报告”公示专栏,每月5日前将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目前暂未设立网站的县(市、区)局可在接受企业的销售登记报告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其向社会公示。

  企业销售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若直接销往医疗机构,属省直管医疗机构的,由省局直接接受登记报告;属市直管医疗机构的,由各市州局直接接受登记报告;企业登记报告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原接受登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办理。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购进单位应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信息,核实所取得的销售企业或经营户相关资质证明真实性、一致性,监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购进单位认真做好供应商审计或确定工作。

  三、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公示内容

  (一)销售登记报告的内容及材料要求

  1、销售企业的法人委托书。委托书至少包括:委托销售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销售品种的名称、区域、授权效期、委托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等。

  2、加盖有销售企业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证照复印件。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3、委托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若在销售地有多个销售人员的,则应提供全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销售区域内使用该企业中药材及饮片的单位名单;

  5、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的中药材的,应提供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方或其经营管理公司加盖公章的合法证照、经营户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方或其经营管理公司出具的入市证明文件、该经营户经营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等,并加盖印章。

  6、由生产企业直接销售中药饮片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所销售中药饮片检测能力及品种清单证明文件。

  7、企业或开办方对登记报告资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上述资料由销售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或经营户编制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或扫描成电子文本,向销售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报告。

  (二)登记报告信息公示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登记报告的信息公示内容至少包括:销售企业或中药材专业市场名称、许可证编号、认证证书编号、销售品种(中药饮片须注明)、销售人员(经营户)姓名等信息。

  四、强化销售登记报告和信息公示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若发现登记报告材料存在真实性问题、销售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或经营户不登记报告,或销售品种超出登记报告范围的,应及时对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核实是否涉嫌从非法市场或向不具备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如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各地可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局,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重点监督检查和品种抽验,并视情予以曝光。

  本通知中有关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局要迅速转发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中药材、中药饮片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制度实施工作。

  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反映。联系人:李亚武,联系电话:027-87111563;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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