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多措并举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

10.10.2015  16:56

  为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15〕571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力量,多措并举开展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节日市场价格监管的组织部署

  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秋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我局迅速反应,及时按政府领导要求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在节前向各市州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旅游局转发了上级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细化工作要求,对全省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2个市场价格检查应急分队,明确监管重点,对市场巡查、价格监测、价格举报电话值守、信息反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强化履职意识,切实做好节日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和整治

  (一)重点打击旅游交通市场价格乱象

  两节期间,各地将旅游交通市场价格行为作为监管重点,开展了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明码标价检查,重点检查不明码标价、不规范标价、错标漏标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旅行社以低团费或“零负团费”为名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在旅游行程中不履行价格承诺,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价格举报为切入口,对铁路、民航、公路、水路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市场价格进行了巡查和检查。现查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宜昌市景区工艺品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15年9月16日,经查,宜昌市“三游洞”景区屈燕工艺品店销售的所有副食品、饮料、卷烟和工艺品都没有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宜昌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从严规范商业促销活动

  两节期间是大型商超开展促销打折活动的高峰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主动服务,通过提醒告诫等方式帮助企业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消费者利益。现查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二 大冶市天天美发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

  2015年9月24日,经查,大冶市天天美发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该店没有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销售的洗发、护发类产品都没有标明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该店《服务手册》中载明:“烫或染风格定制,原价268元”,“烫或染潮流定制,原价388元”,“烫或染至尊制定,原价528元”,“烫或染奢华定制,原价680元”,“烫或染魅惑定制,原价880元”。上述“原价”都没有成交过,实际分别按3.8折-7折收费,所谓原价,纯属虚构,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大冶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在全省开展重点督查

  结合“医食住行”专项活动和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两节期间省局组成督查组,对武汉、宜昌、黄石、黄冈、鄂州、咸宁、恩施等地市节日市场进行了重点督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曝光,并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强化应急意识,切实做好节日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

  各级价格部门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按照《湖北省价格违法行为预警防范机制》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重点监测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肉、禽、蛋、菜、奶及其食品制成品,以及交通运输、停车收费,旅游服务、景点门票和药品、医疗服务等的价格和收费。

  国庆期间我省各地市场粮油、肉禽蛋、蔬菜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供应充裕,价格稳定。

  四、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市场价格投诉和举报处理

  全省各地两节期间高度重视举报工作,严格落实假期值班制度,充分发挥12358管理信息系统四级联网、在线运转优势,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多渠道化解价格纠纷,确保群众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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