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院出台《办法》规范企业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管理

05.12.2018  11:10

近日,为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进一步调动管理人积极性,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十堰中院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十堰市企业破产费用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首期100万元破产费用保障专项资金已拨付到位。

办法》指出,根据湖北省“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经报十堰市政府同意,以十财企发[2018]365号行文下发。全文共21条,主要对破产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使用范围、使用原则、主要来源、审批程序、监管方式等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办法》规定,破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无资金启动的债务人破产案件审理费用的补助、非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时对管理人的援助补偿,以及对破产企业中特困职工、特困债权人等弱势群体进行专项补助。

办法》要求,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户专用、滚动补偿和严格监管的原则。中院和市财政局设置共管账户,各自依职权对破产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办法》明确,破产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相关政府部门给付的财政补贴或资金、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十堰两级法院从审理的部分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中较高的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的一定比例资金、破产专项资金所生利息和其他合法的资金。

办法》明确,破产费用由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先行垫付后,在破产案件终结后15日内向破产案件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管理人申请破产专项资金时,应当提交破产专项资金申请书、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管理人报酬之外破产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合议庭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合议庭应当自收到申请15日内,对管理人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分管破产案件的副院长及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审批程序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账手续,费用支出必须从专项资金共管账户中列支,申请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向中院财务部门出具个人收款收据。

  《办法》强调,中院应当加强对破产专项资金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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