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出台《办法》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查询”两个方面的主体、内容、方式、监督、救济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切实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对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时封存犯罪记录,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生效判决、裁定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封存犯罪记录。对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时,应告知其具有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权利;对其请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但未予封存的,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封存,该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封存的决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及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居委会等人员和单位,应当告知其履行保密义务。
《办法》要求,对拟封存的犯罪记录和卷宗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建立专门档案库,实行专门管理。对于相关的电子档案应指派专人管理,可在信息系统中设置专门板块或严格设置系统登陆密码予以封存。在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封存;在分案审理同案成年人的案件中,不得披露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内容。未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全案封存。
《办法》强调,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申请查询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告知其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并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司法机关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和电子信息。其他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根据其提出的查询理由、依据、犯罪记录使用范围,决定其查询的方式。申请查询的单位及相关人员需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对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不按规定使用查询的信息致犯罪记录被泄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作出处理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宣传处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