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办函〔2015〕26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肥料产品监督抽查的通知

06.05.2015  12:3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局(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肥料市场监管执法,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和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省农业厅决定对全省农资市场肥料产品组织一次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数量
  
  (一)抽查范围。各市州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肥料产品和肥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秸秆腐熟剂及其他肥料登记产品。重点抽取市场供销量大、台账不清、包装及标识标签不规范等肥料产品,以及有过不良记录的肥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等。抽取的样品应当为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
  
  (二)抽样数量。详见《肥料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二、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实施。肥料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各市州统一组织。此前各地自行组织抽样检测的样品不能作为此次工作的任务数。
  
  (二)完成时限。5月15日前完成抽样工作,5月31日前完成样品检测工作,6月5日前将抽检结果及有关情况报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8月31前报案件查处情况。
  
  联系人:万勇胜,电话:027-8766689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抽样方法
  
  (一)生产企业肥料产品的抽样。低浓度复混肥料、中浓度复混肥料、高浓度复合肥料及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磷酸二氢钾企业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1000吨。
  
  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应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对标注“配方肥”标识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应查看与农业部门合作推广配方肥的协议或合同,及配方肥的生产入库记录和销售台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拒不确认的应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二)农资市场肥料产品的抽样。农资市场抽样的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
  
  (三)抽样单填写。抽检人员在填写样品抽样单时,其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尤其是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登记证号等内容不得有误。被抽查产品的库存数量及进货来源等信息必须明确标注;被抽查单位的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必须填写清楚。填好的抽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情况。
  
  抽样编号规则为行政区域地名拼音首字母大写+年份+月份+样品数字序号,如:TM201505001,表示是天门市2015年5月抽取的第1号样品。
  
  四、检验及结果判定
  
  (一)检测依据与项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样品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掺混肥料样品(含标注“配方肥”)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有机肥料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525-2012 ,检测项目包括:有机质、总养分、水分、酸碱度、重金属限量指标。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养分、水分、有机质、总腐殖酸、粒度、酸碱度、蛔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氯离子。磷酸二氢钾检测依据为《磷酸二氢钾》HG 2321-92,检测项目包括:磷酸二氢钾、水分、pH值、水不溶物、氧化钾。其他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检测项目包括:微量元素、水不溶物、酸碱度、水分;《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检测项目包括:游离氨基酸、中量元素、水不溶物、酸碱度;《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检测项目包括:腐殖酸、大量元素、水不溶物、酸碱度;《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或微量元素、水不溶物、酸碱度。
  
  (二)结果判定。产品质量依据被检产品执行标准和标签明示值进行判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磷酸二氢钾、其他水溶性肥料包装标识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有机肥料》NY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磷酸二氢钾》HG 2321-9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进行判定。执行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磷酸二氢钾、高浓度复合肥应依法取得肥料登记证。
  
  五、结果处理
  
  (一)结果确认。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被抽样单位,并要求被抽样单位进行检验结果确认,填写回执并签字盖章。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受理。
  
  (二)结果处理。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程序后,对未依法登记的、质量不合格产品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产品,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肥料产品监督抽查,是加强我省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落实农业部农资打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行动,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肥料产品监督抽查任务顺利完成。监督抽查期间,我厅将组派若干检查组进行督导。
  
  (二)要严密组织。这次肥料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一定要严密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抽查及后续工作都要按计划、按规定、按程序、依法规进行,防止出现纰漏和问题。要注意保密,抽样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要注重效果。要通过开展监督抽查,查找肥料产品生产和肥料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发现案源线索,及时查处和曝光一批肥料产品违法案件,以此警示和威慑不法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维护肥料产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大要案线索要及时上报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附件:1.肥料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湖北省XX市(县、区)肥料产品监督抽查抽样单
  
  3.肥料产品监督抽查封样单(样式)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附件下载: 肥料抽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