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22.03.2017  14:25

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作风建设,畅通信访渠道,密切省局与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长信访接待日(以下简称接待日)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等信访工作原则。

第三条   省局领导轮流参加接待日。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接待日的组织协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接待日的安全保卫;各处室、分局、中心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按照要求参加接待日。

第四条   接待日每月安排一次,接待日期为每月15日(遇公休日顺延至节后第一天)。接待时间为9至12时,地点为局机关办公楼103室。

第五条   每季度初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本季度参加接待日的局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预约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接待人员、时间或地点因临时原因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与预约的信访人沟通。

第六条   接待日实行预约制。预约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要求接待事由等。投诉举报中心在当月接待日3个工作日前,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参加接待日的局领导阅示,并按阅示意见将拟办事项分别交相关处室(单位)先行研究,同时确定参加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的,报参加接待日的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安排接访。涉及重大问题或敏感问题的,应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   对未预约的信访人在接待日来访的,经参加接待日的局领导同意,可在预约接待事项完毕后,予以安排接待;因时间安排等原因,局领导无法接待的,应说明原因并转入正常信访或投诉举报流程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接待日接访事项,由投诉举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不属于省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依法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请求;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参加接待日的人员一般包括:参加接待日的局领导、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投诉举报中心有关人员等。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需指派他人参加的,须请示参加接待日的局领导同意。

第十条   多人就同一事项提出来访预约,须推选来访代表,推选的来访代表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接待人员应着执法制服或正装,注重接待礼仪。接待时做到耐心细致、文明礼貌,避免引发争执、激化矛盾。

第十二条   接待日信访事项的办理、督办、回复、保密、归档等工作,按照《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