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统计工作的通知

29.07.2014  14:4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受统计人员变动等因素影响,部分单位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新增单位无统计人员,严重影响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综[2013]241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食药监办综函[2014]169号)的精神,针对我省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做好机构改革后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把统计工作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基础工作抓紧抓好。主管领导亲自抓,责任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各项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二、整合统计职能。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三定”职责、国家总局统计工作指导意见和统计办法,履行“四品一械”的统计职能。在机构改革后,积极主动与工商、质监部门做好相关统计职能移交等工作,获取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的统计基础资料,保持全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推进统计职能划转和整合。

  三、健全统计机构。省局综合处负责全省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制订统计工作制度;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承担省局统计业务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总局文件的指示精神,明确统计工作责任部门,完善统计工作制度,理顺统计工作关系,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并于8月30日之前,填写统计工作机构人员联系表(附件1),报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联系人:段晓非、曹溦 联系电话:027-87111635、8711163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四、充实统计队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在保持现有统计队伍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加强,尤其是对于新增单位,务必尽快指定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同时,各市州局应适时组织开展统计培训,尤其是做好针对新增专职统计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落实国家总局提出的“统计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岗前培训”要求,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专业水平与技能。

  五、实行统计考核。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加强辖区统计考核,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统计服务能力。省局将适时组织督导和检查,平时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评分、排名。

  六、明确报表制度。目前在统计数据上报过程中,职责不明确、数据质量差、上报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我省统计工作的“绊脚石”。为明确统计工作职责、理顺上报渠道,省局根据国家总局报表制度,编制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目录(附件2)。其中,涉及地方药品抽验情况(药监质1-4表)、医疗器械抽验情况(药监质1-5表)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的相关数据分别由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收集汇总全省数据,报送至省局信息中心。各市州局,省局有关处室、中心和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要求勤加督办,及时上传、认真审核,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同时,省局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附件3)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3年统计年报报表制度》(附件4)上传至省局政府网站“专题栏目”的药监统计栏目下,请各单位自行下载。

  附件:

   1.统计工作机构人员联系表

   2.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报表目录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3年统计年报报表制度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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