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辞”和“引咎辞职”应写入相关法律

06.05.2015  19:53
      近日,媒体陆续曝出一些具有人大代表身份人的负面消息:年初,徐州市某人大代表在北京非法私挖地下室,被冠名“挖坑代表”;一波未平,又来一波,大年初一凌晨,一只东北虎在山东平度市区高空坠亡,引出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非法驯养11只老虎,这两天在媒体上被炒得沸沸扬扬,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这一特殊政治群体的正面形象。由此,笔者联想:新一轮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修改,应进一步健全规范代表“进出口”,“劝辞”和“引咎辞职”有必要写入其中,变被动为主动,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制约。

关于代表辞职,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只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辞职”,其主动权实际上在代表手中。如果一些涉嫌违法代表执意不辞职,有关机关、组织还真束手无策;除非提出罢免案、启动罢免程序,才能及时终止其代表资格;否则也只能等到法院审判被剥夺政治权利,这样才符合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情形。

至于罢免涉嫌违法代表,在实际操作中难于代表主动辞职。对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的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罢免,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只能由原选区法定选民联名(县级30人、乡级5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请求,否则将无法启动罢免程序。对于由下一级人代会间接选举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罢免,相对要容易些。依据选举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除了在人代会上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闭会期间还可以由主任会议或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也可以提出对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不过这里有一个现实问题,由原选举单位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一般要得到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明示”;这样一来,在现实中有可能出现上下级人大之间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罢免案也难以启动。

关于对涉嫌违法犯罪代表的处置,法律只规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一旦出现“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两类情形,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还在。

关于对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代表”是否明确罢免?早在2010年8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通过的代表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拟增加条款明确。该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代表法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但由于意见不一,该条款未能修正增加。当时,笔者也认为增加该条款容易被“误读”。笔者认为,罢免代表理由,如果只规定部分情形,很容易让人“误读”为:具有其它情形的“问题代表”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罢免代表理由的行列。

关于罢免代表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解释。2010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就代表法修正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从法理上来说,人大代表违法犯罪不一定非要终止其代表资格,只有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代表资格才终止;但代表无论违法犯罪与否,无论“问题代表”的问题是大是小,只要选区选民认为该代表不称职,就可以联名提出罢免申请案,要求罢免其代表职务。“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有三种:违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损人利己、贪污受贿;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为此,笔者当时提出建议:代表法修正完善明确罢免“问题代表”的理由未尝不可,但所列情形要准确、全面。比如可以单列条款或在相关条款中比较准确全面地列出“问题代表”的罢免情形,如:(一)违法违纪的,(二)有损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代表职务形象的,(三)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选民依法联名要求罢免的。

现在看来,代表法再次修正,还有必要就罢免代表的情形作出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对违法乱纪的“官员代表”及时予以罢免,不仅能够以示惩戒,也能及时让人大代表这一特殊政治群体与腐败分子划清界限。

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健全民主政治立法,明确今年将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笔者认为,新一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修正契机难得,应通过修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人大代表的“进出口”,依法纯洁人大代表队伍。

笔者建议,就人大代表辞职,应变被动为主动,将“劝辞”和“引咎辞职”写入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

一是赋予有关机关、组织的“劝辞权”。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一旦出现涉嫌违法犯罪、有违公序良俗等情形的,负责推荐的政党、团体有责任劝其尽早辞去代表职务,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一级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劝辞。诸如此类的“摸着石头过河”,一些地方人大早有尝试。

二是依法明确人大代表也可以“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一词目前还没有作为法律术语被运用,只是在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章中有明确,并列出了引咎辞职的情形。所谓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其地位之高、责任之大、影响之广,不言而喻;人大代表作为民意代表、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其代表性、先进性的公众形象不容损毁。因此,一旦代表在任期内出现这样那样涉嫌违法、有悖公序良俗等不良情形,或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在社会舆论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就应该引咎辞职。(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郑文金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