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大中城市落户限制放开

22.09.2015  10:36

备受关注的户籍制度改革,终于有了湖北版方案。《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近日出台。

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改进现行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意见明确,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意见明确,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制定《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附加条件

意见要求,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随迁子女可异地中高考

意见明确,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具体如下:

教育方面,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

社保方面,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方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养老方面,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住房方面,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我省落户比“国标”更宽松

记者注意到,与2014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相比,鄂版意见在户口迁移条件等方面的限定更为宽松。

比如,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版意见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我省则缩短到最高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