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民工流汗又流泪

06.01.2015  11:50

    1月2日,备受关注的讨薪女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一案,有了初步结果。太原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市公安局长对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向受害人家属和社会诚挚道歉。媒体还披露:太原市公安部门此前曾欲以百万元赔偿私了,遭家属拒绝。

    明明必须公断的案件却要背地私了,说到底还是为了遮丑,防止事态扩大,给当地“抹黑”。而这种怕“抹黑”的心态,往往是民工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之一。警察打死讨薪民工固然是极端案例,大多数民警也都能做到文明执法,但是,仅仅做到不暴力执法就够了吗?在遇到群体讨薪事件时,一些地方有没有为了“维稳”而动用公权阻止民工声张权利的情形?一些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存不存在对民工讨薪难见怪不怪的心态,对前来求助的民工“一推二六五”?广而言之,基层领导干部在遇到民工求助时,有没有主动上前一步,帮忙协调解决的真诚?凡此种种,都值得举一反三,引发集体反思。

    不要孤立地看待“讨薪民工之死”。在这起事件中,需要道歉的不只是当地公安机关。如果周秀云及其工友到工地讨薪之前,工会、劳动监察等方面及时补位,依法呼吁、责令有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悲剧就不至于发生。周秀云的死,拷问的不仅是少数民警对讨薪者的粗暴,更是各有关部门对民工讨薪问题的整体态度。是认真地履职、真心地帮助、诚恳地援手,还是对其虚与委蛇甚至视之为“不稳定因素”?

    对老百姓来说,不论是公安机关、工会,还是劳动监察部门,代表的都是能办事、能管事的机构。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就在于它管理公共事务,依法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民工们一年到头爬上爬下,付出辛勤劳动,年底了拿到工钱,让孩子有学上、老人有衣穿,是他们的基本权益。保障这种权益,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好了是本职,做不好是失职,不作为是渎职,乱作为就该去职。从法定责任来审视,《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亿多民工既是农民也是工人,不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怎么说得过去?“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也;不为,则易者亦难也。”中国社会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问题需要有逐步解决的耐性,有些问题完全可以大刀阔斧地推进。比如解决持续很多年的民工讨薪难问题,既无需讨论也不必迟疑,严格按照《劳动法》之规定,责令用工方履约就是,对恶意欠薪的就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各工地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当及时发挥撑腰作用。多管齐下,问题说难其实也不难,关键要看有没有集中力量解决问题的决心。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引发举国关注,有关部门废除了实行20余年的收容遣送制度;2012年,唐慧案引起轩然大波,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如今,周秀云之死再一次把民工讨薪难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惟愿此案能够引发各级政府的集体反思,坚定积极破解讨薪难、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的决心,让辛勤的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报酬,不再流汗又流泪,甚至流血。(李思辉)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