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办理代表建议当成“包袱”

27.08.2014  18:24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一府两院”及时承办好代表建议是法律责任,也是其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体现。在办理过程总,大部分承办单位都能积极主动的完成办理工作。然而,有少数承办单位却把代表建议当成了“包袱”。

这种现象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个别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不及时研究办理,一拖再拖,直到督办检查开始后才开始办理,答复时效差,致使办理工作比较被动。二是少数承办单位答复过于原则、简单,出现“你问我答”、“答非所问”的现象,拿不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三是涉及到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存在相互推诿现象。在督办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建议,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在答复代表的过程中出现“建议你去找其他部门反映解决”的现象,缺乏部门联动和协调。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办理代表建议既是其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为民执政的本质要求。其结果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组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这就要求政府领导和承办单位负责人要从法律的高度、政治的高度端正思想认识,切切实实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贯彻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体现,作为彰显为民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和落实办前问策、办中督查、现场督办、进度通报、代表反馈等制度,对承办单位打算怎样办、办得怎样、存在哪些问题要及时掌握,跟踪问效。常委会在对办理代表建议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同时,对那些搪塞推诿、久拖不办、久办不结的承办单位负责人,要依法问责,促使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切实把代表建议落到实处。(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冯琳)

责任编辑: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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