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利率超规定  谷城法院判不予支持

14.04.2016  16:20

      4月12日,从谷城法院获悉,3月20日,该院在判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国家规定,不予支持,判决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4年2月,周某向黄某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三十。因逾期未还,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之间自愿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黄某依约向被告周某提供了借款4万元,该借款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某收到借款后,应依约定及时清偿借款。被告周某不及时清偿借款的行为属违约,故对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月利息超出千分之二十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拖欠原告黄某的借款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黄某清偿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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