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驴友”失联案被告人一审获刑13年

29.10.2015  16:41

          近日,恩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3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608.50元并依法没收犯罪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吴某架设电网捕猎野猪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收缴电网设备,并明确告知其私设电网行为违法。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吴某又购得升压器一台(输入220V电流后,通过升压可输出4000伏以上高压电流),在团堡镇牛栏坪村自家屋后山林中铺设电线1000余米,并于9月18日起每晚通电进行捕猎。

          2014年10月2日,被害人钱某某,与好友黄某、张某相约到利川市团堡镇牛栏坪村“朝东岩”区域开展户外活动。钱某某在独自下山途中迷路,在被告人吴某屋后的山林中被高压电流击中死亡。第二天上午,被告人吴某发现钱某某已被电死,遂将死者被高压电烧断的手指、烧焦的泥土等物装入自己带到现场的编织袋中,连同钱某某的尸体、户外装备一同抛弃在距电击现场约500米远的一天坑中。尔后,又将升压器、电线等设备分别藏匿在山上。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采取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捕猎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仍私设电网进行捕猎并造成钱某某死亡,且在发现钱某某被其私设的电网电击死亡后抛尸匿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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