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等上诉案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情况通报

16.07.2014  00:33

        今天上午8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等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在刘汉等上诉案的庭审中,法庭就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尚东泉死亡、窝藏王雷、非法拘禁致朱某死亡、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开设赌场、故意杀害周政、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三人、故意杀害史俊泉(中止)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刘汉等有关上诉人分别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发表意见。辩护人、检察员进行了发问、讯问。在举证、质证环节,刘汉等有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有异议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刘汉、刘小平的辩护人就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尚东泉死亡及窝藏王雷事实分别提出新证据,检察员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在对刘汉窝藏陈岷事实的调查中,上诉人刘汉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在刘维等上诉案的庭审中,法庭继续对原审判决认定刘维等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三人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上诉人张东华、田先伟、旷小坪、孙长兵及其辩护人对有异议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刘维的辩护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检察员及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该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随后,法庭分别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刘维等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刘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发表了意见。检察员对刘维进行了讯问。刘维及其辩护人对有异议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还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张东华参与故意杀害吕辛宁、上诉人田先伟参与故意杀害王建、上诉人旷小坪寻衅滋事的个人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张东华、田先伟、旷小坪分别就一审认定的事实发表了意见,辩护人、检察员分别进行了发问、讯问。法庭进行举证、质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有异议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群众代表,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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