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69.地方政府能否以联合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由,将社有资产收归国有

19.12.2014  18:27

为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明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又进一步明确,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反映,当地政府在执行该项政策时附加条件,要求供销合作社必须将社有资产交归国有。这种做法,没有政策依据。

(一)社有资产的性质是集体财产,不属于国有资产,地方政府不能改变社有资产的性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规定:“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也明确,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二)国务院决定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是国家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使各级联合社更加集中精力为“三农”、为下级社服务,并没有改变社有资产性质。所以,不能以此为由将社有资产划为国有资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为“三农”服务的物质基础,将其收归国有,将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有悖政策初衷。(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