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10.02.2017  00:0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底前,我国将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意见》提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意见》强调要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和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意见》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意见》提出,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包括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和考核、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

  《意见》明确,将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