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112.出让土地的用途及使用年限到期后能否无偿收回?

14.12.2015  17:21

  土地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其使用年限及出让金也不同。关于土地用途及最高出让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置,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第一,《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综上,除住宅用地外,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期届满,由政府无偿收回。使用者若继续使用,则须经政府审批同意,并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