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权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

26.02.2016  13:37
  近日,为全面深化道路运输改革,按照简化流程、服务基层和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原则,推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的通知》(鄂交运〔2016〕62号文)。

  《通知》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权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组织制订实施方案,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过程中,对交通运输部门制订的实施方案及所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关注新增运力听证会、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式和按年度收取有偿出让金政策等情况。

  《通知》强调,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按照“发展第一、稳定为先、规范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