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1.12.2014  10:38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时,委托本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办法》规定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办法》涵盖主管部门、核对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核对对象、核对内容、核对方式,规范了核对工作程序等。《办法》规定,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国土资源、工商、公积金管理、民政、农业、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应协调省内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为保障核对对象的隐私,《办法》规定,核对机构应建立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省低保办 周敏)